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办法

国际胜任力办公室 2023-07-03 4807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对国际组织的了解,培养有志于到国际组织工作的后备人才,提升学生的全球胜任力,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选派到国际组织进行实习或自行联系获得实习岗位的学生。

第三条 重点资助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实习地点包括国内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地区办事处等。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旅费和实习期限内的奖学金。

(一)往返旅费,是指学生前往实习地点开始实习及结束实习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往返旅费在限额范围内凭票据实报实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坐席标准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硬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二)奖学金,是指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奖学金按月发放,资助标准国内(含港澳台)统一确定为3500元人民币/人月,国外统一确定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郎/人月。以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实习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 如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其他资助,则按照上述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如申请人已获得相关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项目资助),但未达到资助计划“第四条”中提到的资助标准,则根据资助标准上限补足。

第七条 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以申请人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合同“实习期限”为准。

(一)实习结束前如获同一岗位延期,可向国际处申请延长资助一次,延期后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同一申请人如多次申请本项目,累计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时已开始实习的人员,资助起始时间以评审结果公布时间为准;申请时尚未开始实习的人员,资助起始时间以实习合同列明的实习开始时间为准,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始实习,则以学生实际实习开始时间为准。

第八条 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提前结束实习的,或不在国际组织实地的,将暂停发放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 申请时为上海交通大学在校生。

(二)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三) 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组织实地(在岗)全职实习录用通知。

第十条 暂不受理实习期限小于3个月的,或申请时剩余实习期不足3个月的申请。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随时登陆国际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所有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推荐学院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荐学院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四条 国际处、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发展中心将在材料复审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组织相关面试。经专家评审后,确定最终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国际处根据公布结果为学生发放《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如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3年6月5日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