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的资助办法(2024修订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4-05-31 29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对国际组织的了解,培养有志于到国际组织工作的后备人才,提升学生的全球胜任力,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选派到国际组织进行实习或自行联系获得实习岗位的学生。

第三条    重点资助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实习。实习地点包括国内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地区办事处等。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旅费和实习期限内的奖学金。

(一)往返旅费,是指学生前往实习地点开始实习及结束实习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往返旅费在限额范围内凭票据实报实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坐席标准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硬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二)奖学金,是指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资助标准国内(含港澳台)统一确定为3500元人民币/人月,国外统一确定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郎/人月发放(如为国际处协议岗位,可根据协议中的资助金额发放)。以国际组织实习人员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实习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奖学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遇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时间机动调整。

第五条    如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其他资助,则按照上述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如申请人已获得相关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项目资助),但未达到资助计划“第四条”中提到的资助标准,则根据资助标准上限补足。

第七条    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以申请人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合同“实习期限”为准。

(一)实习结束前如获同一岗位延期,可向国际处申请延长资助一次,延期后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同一申请人如多次申请本项目,累计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时已开始实习的人员,资助起始时间以评审结果公布时间为准;申请时尚未开始实习的人员,资助起始时间以实习合同列明的实习开始时间为准,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始实习,则以学生实际实习开始时间为准。

第八条    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提前结束实习的,或不在国际组织实地的将暂停发放资助。

第九条    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如为应届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可继续获得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   申请时为上海交通大学在校生。

(二)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三)   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组织实地(在岗)全职实习录用通知。

第十一条     暂不受理实习期限小于3个月的,或申请时剩余实习期不足3个月的申请。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随时登陆国际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所有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推荐学院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荐学院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五条     国际处将在材料复审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统一组织相关面试。经专家评审后,确定最终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国际处根据公布结果为学生发放《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证明》。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按所赴国际组织的要求签署实习合同,办理国际组织认可的签证类型,按期到岗实习。

第十八条     派出前,实习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国际处培训并签署《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承诺书》,参加行前培训。境外实习学生需出境前完成校内因公出国(境)申请审批。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实习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岗或单方面终止实习合同,不随意变换工作岗位,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按照实习所在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正常休假和出差期间的奖学金正常发放。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实习期限。因故需提前或延期者,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际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国际组织意见函及推荐学院意见函;如获批提前结束实习,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多领取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自觉接受国际处的指导和管理,需

(一)   在实习开始后的第一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实习周报,每周一次。

(二)   在实习开始后的第二个月起,向国际处提交实习月报,每月一次。

(三)   在实习结束后,向国际处提交实习报告。

(四)   与国际处建立长期沟通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推荐学院应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实习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一)   在实习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业或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二)   在实习人员派出后,应及时了解其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实习计划,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如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际处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办法》[国际合作与交流〔20234]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459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办法申请表.docx